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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9- 30 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93号)精神,持续推进我市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规范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促进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三批“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

    二、评选条件

    符合《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相关标准的企业。

    三、评选程序

    (一)企业自评。9月30日前,全市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认真对照《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进行整改,完成自我评估。

    (二)企业申报。10月16日前,全市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填写“绿色船舶修理企业申请报告”书后,报各县(区)经信局。

    (三)县区初审。10月23日前,各县(区)经信局会同县(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各县(区)经信局集中上报市经信局装备处。

    (四)专家审核。10月30日前,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完成书面审核,确定初步入围企业名单。11月20日前,专家组对初步入围的企业完成现场实地审核。

    (五)综合评估。11月27日前,专家组根据书面和实地审核情况对企业完成综合评估,向市经信局提出符合条件的“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建议名单。

    (六)初定公示。12月11日前,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组提出的“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建议名单进行联合研究审核,初定入选企业名单后予以公示。

    (七)审定公布。12月31日前,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第三批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名单,进行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组织并督促辖区内船舶修理企业创建绿色修船企业。相关申报船企要注重统筹协调,抓好整改与申报,并积极配合专家组的现场审核工作。对今年仍未列入绿色修船企业名单的企业,将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能源部门重点监察对象,企业综合评价等级下降一档,取消相关政策支持。对已获评的企业将纳入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二)要坚持评选标准。有关企业要认真对照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根据评分标准如实、详细准备和填报申请材料;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予以退回;评选工作专家组要坚持技术标准,严格把关,确保绿色修船企业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要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申报企业要根据评选工作程序,把握工作节奏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评选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要求内容完整、详实,如出现申报材料缺失严重、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取消申报资格。

    联系人:刘伊,联系电话:2285351、13735018867,电子邮箱:13735018867@139.com。



    附件:1.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

          2.绿色船舶修理企业申请报告

    (附件在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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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0-09-30 09:16:12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18〕93号)精神,持续推进我市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规范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促进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三批“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

    二、评选条件

    符合《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相关标准的企业。

    三、评选程序

    (一)企业自评。9月30日前,全市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认真对照《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进行整改,完成自我评估。

    (二)企业申报。10月16日前,全市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填写“绿色船舶修理企业申请报告”书后,报各县(区)经信局。

    (三)县区初审。10月23日前,各县(区)经信局会同县(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各县(区)经信局集中上报市经信局装备处。

    (四)专家审核。10月30日前,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完成书面审核,确定初步入围企业名单。11月20日前,专家组对初步入围的企业完成现场实地审核。

    (五)综合评估。11月27日前,专家组根据书面和实地审核情况对企业完成综合评估,向市经信局提出符合条件的“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建议名单。

    (六)初定公示。12月11日前,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组提出的“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建议名单进行联合研究审核,初定入选企业名单后予以公示。

    (七)审定公布。12月31日前,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第三批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名单,进行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组织并督促辖区内船舶修理企业创建绿色修船企业。相关申报船企要注重统筹协调,抓好整改与申报,并积极配合专家组的现场审核工作。对今年仍未列入绿色修船企业名单的企业,将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能源部门重点监察对象,企业综合评价等级下降一档,取消相关政策支持。对已获评的企业将纳入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二)要坚持评选标准。有关企业要认真对照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根据评分标准如实、详细准备和填报申请材料;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予以退回;评选工作专家组要坚持技术标准,严格把关,确保绿色修船企业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要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申报企业要根据评选工作程序,把握工作节奏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评选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要求内容完整、详实,如出现申报材料缺失严重、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取消申报资格。

    联系人:刘伊,联系电话:2285351、13735018867,电子邮箱:13735018867@139.com。



    附件:1.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

          2.绿色船舶修理企业申请报告

    (附件在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