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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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防指办,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应急反应行动,规范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和处置工作,确保海上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舟山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工作原则 1.确保公共安全原则。台风影响期间,无动力修造船舶原则上不得在舟山海域锚泊避风,不得在舟山跨海大桥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靠泊或锚泊,确保公共安全。 2.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领导本地区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负责;高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等单位对各自管理的船企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负责。 3.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船舶修造企业(以下简称“船企”)是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责任主体。 4.统一指挥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范围内无动力修造船舶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无动力修造船舶是指船企在生产过程已经下水但尚未交付的无自航能力的船舶。 二、组织指挥体系 市防指是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的总指挥机构。市防指下设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和专家组,专项组由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组成,组长单位为市经信局。专家组由舟山市引航站、舟山市海通轮驳公司等单位专家组成。专项组主要负责分析研究、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重大事项。专家组主要是根据防台需求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各县(区)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负责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以下统称相关单位)参照县(区)职能执行。乡镇(街道)和船舶修造企业应按基层防台体系建设要求,建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负责本区域和本企业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台风影响分级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启动时间以市防指发布的指令为准。 (一)IV级(一般),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72小时内,台风7级风圈将影响我市,或近海热带低气压将对我市造成影响,并可能有8级以上阵风影响。 (二)III级(较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48小时内,台风10级风圈影响我市;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9级阵风,并预计可能增强到10级以上。 (三)II级(重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市受到台风10级风圈影响;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10-11级阵风,并预计增强到12级以上;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四)I级(特别重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紧擦我市,并伴有12级以上大风;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风速45米/秒以上大风,并将持续。 四、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市防指工作部署,无动力修造船防台专项组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还应综合考虑风力、海浪、潮汛等因素,同时各区域、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一)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1.市经信局检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在线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行良好,向各区域、船企发布启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信息日报机制,掌握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数量及准备情况。 2.市经信局根据企业泊位使用情况,及早协调港航部门调控船舶进、出厂引航计划;督促船企调整生产计划,尽快恢复在修船舶动力,做好出厂引航、泊位调剂、合理压载、备用缆绳、“一船一仪”等准备工作。 3.市港航局做好引航和全市机动码头排摸等准备。 4.舟山海事局做好辖区水上安全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5.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及时督促辖区内船企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按要求报送辖区内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直到应急响应结束。 6.船企要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启动IV级应急响应阶段 1.市经信局及时发布启动防台IV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加强信息日报,掌握并核实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准备情况。 2.市经信局督促船企按应急预案及时恢复在修船舶动力,按“一船一泊”的原则做好泊位调整和转移准备,做好船位仪安装和开启准备工作。 3.市经信局召集专项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分析研判舟山跨海大桥沿线无动力修造船舶的转移时机。 4.市港航局协调开展离厂避风船舶的引航等工作,重点保障舟山跨海大桥沿线船企和重点区域船企引航。 5.舟山海事局组织开始辖区水上安全检查。 6.市应急管理局对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职责 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船企落实好无动力 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7.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督促所辖船企启动应急预案,落实防台风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船企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中的问题。核实并上报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信息;明确船企现场监管员(原则上按照 1 人不超过 5 艘船,不跨区域、不跨企业监管)。 8.各乡镇(街道)加强现场巡查工作,督促辖区内船企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各项防台措施。 9.船企要快速启动无动力修造船防台预案,加快恢复在修船舶动力,及时调整泊位,积极落实相关准备;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的无动力修造船舶做好转移准备工作。 (三)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阶段 1.市经信局及时发布III级应急响应的工作通知,加强信息日报,全面掌握并核实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准备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 2.市经信局开展线上巡查,督促船企停止无关防台的水上船舶和码头生产作业,撤离船企无关人员;按要求全面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各项防台措施。 3.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会同专家组研判和下达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码头靠泊所有船舶撤离时间的指令;研究论证各县(区)和相关单位上报的特殊情况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措施,报市防指批准实施。 4.市港航局指导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公司落实拖轮应急保障预案,重点保障舟山跨海大桥沿线船企及重点区域船企;根据市防指指令,配合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落实好机动码头。 5.舟山海事局做好在重点区域应急拖轮部署工作;同时对辖区水上安全开展检查,发现在舟山海域锚泊、舟山跨海大桥附近水域靠泊或锚泊等违规避风的无动力修造船舶,立即通报县(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会同当地政府立即处置。 6.市应急管理局对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船企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7.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台检查,督促船企停止无关防台的水上船舶和码头生产作业,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各项防台措施,同时组织现场监管员进驻船企。 8.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强巡查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并处置。 9.船企停止无关防台的水上船舶和码头生产作业;无动力修造船舶全部落实码头“一船一泊”、港池防台、进坞上排、“一船一仪”、合理压载、缆绳加固、拖轮守护等防台措施;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码头靠泊的所有船舶全面撤离。 (四)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阶段 1.市经信局及时下发分别启动II级、I级应急响应通知。强化信息日报,掌握核实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动态。督促企业全面停产,加强值班,组织巡查,排除隐患;落实应急抢险准备,随时开展自救。 2.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应急救助拖轮开展抢险工作。 3.各县(区)政府、相关单位加强监控巡查,督促所属船企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措施,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及时处置。 4.船企全面停止生产作业,撤离与防台工作无关人员;企业防台风领导小组全体到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密切关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动态;落实抢险准备,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排除隐患,离开本企业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须落实专人 24 小时监管;如遇险情及时开展自救,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和求救。 (五)抢险救灾阶段 1.先期处置。 当无动力修造船舶险情发生后,县(区)防指和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查明险情,及时、主动通知附近船舶做好避险,紧急研究对策措施,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相关险情及时向市防指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尽可能避免灾情扩大。 2.组织抢险。 海上防台应急综合专项组会同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研究分析相关险情,并结合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家组建议,提出处置意见,协助做好出险无动力修造船舶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海上应急抢险工作。视需请求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和驻舟部队等力量支援。 3.后期处置。 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县(区)政府、相关单位立即开展险情调查工作,并将险情调查处理情况报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和市防指。 (六)应急结束 市防指发布防台风终止应急响应,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 五、应急保障 (一)抢险队伍保障 市级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抢险队伍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建无动力修造船舶抢险队伍。各船企要成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抢险队伍。 (二)物资与装备保障 抢险救灾期间,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调度大功率救助拖轮和空中救援等重大抢险装备。各船舶修造企业要落实好防台物资和抢险装备,自备应急拖轮和应急备用缆绳应在码头就近配置,离开本企业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要自备防台物资。 (三)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按《舟山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执行。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的海上通信方式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 六、附则 (一)应急演练 县(区)防指和相关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区域、不同台风等级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船企应在每年台汛前至少组织一次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19〕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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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3-10-13 15:06:52
各县(区)、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防指办,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应急反应行动,规范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和处置工作,确保海上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舟山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工作原则
1.确保公共安全原则。台风影响期间,无动力修造船舶原则上不得在舟山海域锚泊避风,不得在舟山跨海大桥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靠泊或锚泊,确保公共安全。
2.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领导本地区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负责;高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等单位对各自管理的船企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负责。
3.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船舶修造企业(以下简称“船企”)是本单位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的责任主体。
4.统一指挥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范围内无动力修造船舶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无动力修造船舶是指船企在生产过程已经下水但尚未交付的无自航能力的船舶。
二、组织指挥体系
市防指是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处置的总指挥机构。市防指下设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和专家组,专项组由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组成,组长单位为市经信局。专家组由舟山市引航站、舟山市海通轮驳公司等单位专家组成。专项组主要负责分析研究、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的重大事项。专家组主要是根据防台需求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各县(区)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负责本地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以下统称相关单位)参照县(区)职能执行。乡镇(街道)和船舶修造企业应按基层防台体系建设要求,建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负责本区域和本企业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台风影响分级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级。具体启动时间以市防指发布的指令为准。
(一)IV级(一般),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72小时内,台风7级风圈将影响我市,或近海热带低气压将对我市造成影响,并可能有8级以上阵风影响。
(二)III级(较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48小时内,台风10级风圈影响我市;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9级阵风,并预计可能增强到10级以上。
(三)II级(重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市受到台风10级风圈影响;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10-11级阵风,并预计增强到12级以上;或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四)I级(特别重大),市气象台发布预报: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紧擦我市,并伴有12级以上大风;或受台风影响我市实况已经出现风速45米/秒以上大风,并将持续。
四、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市防指工作部署,无动力修造船防台专项组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还应综合考虑风力、海浪、潮汛等因素,同时各区域、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一)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1.市经信局检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在线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行良好,向各区域、船企发布启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信息日报机制,掌握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数量及准备情况。
2.市经信局根据企业泊位使用情况,及早协调港航部门调控船舶进、出厂引航计划;督促船企调整生产计划,尽快恢复在修船舶动力,做好出厂引航、泊位调剂、合理压载、备用缆绳、“一船一仪”等准备工作。
3.市港航局做好引航和全市机动码头排摸等准备。
4.舟山海事局做好辖区水上安全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5.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及时督促辖区内船企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按要求报送辖区内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情况,直到应急响应结束。
6.船企要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启动IV级应急响应阶段
1.市经信局及时发布启动防台IV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加强信息日报,掌握并核实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准备情况。
2.市经信局督促船企按应急预案及时恢复在修船舶动力,按“一船一泊”的原则做好泊位调整和转移准备,做好船位仪安装和开启准备工作。
3.市经信局召集专项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分析研判舟山跨海大桥沿线无动力修造船舶的转移时机。
4.市港航局协调开展离厂避风船舶的引航等工作,重点保障舟山跨海大桥沿线船企和重点区域船企引航。
5.舟山海事局组织开始辖区水上安全检查。
6.市应急管理局对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职责
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船企落实好无动力
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7.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督促所辖船企启动应急预案,落实防台风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船企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工作中的问题。核实并上报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信息;明确船企现场监管员(原则上按照 1 人不超过 5 艘船,不跨区域、不跨企业监管)。
8.各乡镇(街道)加强现场巡查工作,督促辖区内船企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各项防台措施。
9.船企要快速启动无动力修造船防台预案,加快恢复在修船舶动力,及时调整泊位,积极落实相关准备;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的无动力修造船舶做好转移准备工作。
(三)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阶段
1.市经信局及时发布III级应急响应的工作通知,加强信息日报,全面掌握并核实全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准备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
2.市经信局开展线上巡查,督促船企停止无关防台的水上船舶和码头生产作业,撤离船企无关人员;按要求全面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各项防台措施。
3.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会同专家组研判和下达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码头靠泊所有船舶撤离时间的指令;研究论证各县(区)和相关单位上报的特殊情况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措施,报市防指批准实施。
4.市港航局指导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公司落实拖轮应急保障预案,重点保障舟山跨海大桥沿线船企及重点区域船企;根据市防指指令,配合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落实好机动码头。
5.舟山海事局做好在重点区域应急拖轮部署工作;同时对辖区水上安全开展检查,发现在舟山海域锚泊、舟山跨海大桥附近水域靠泊或锚泊等违规避风的无动力修造船舶,立即通报县(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会同当地政府立即处置。
6.市应急管理局对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船企落实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7.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台检查,督促船企停止无关防台的水上船舶和码头生产作业,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各项防台措施,同时组织现场监管员进驻船企。
8.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强巡查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并处置。
9.船企停止无关防台的水上船舶和码头生产作业;无动力修造船舶全部落实码头“一船一泊”、港池防台、进坞上排、“一船一仪”、合理压载、缆绳加固、拖轮守护等防台措施;舟山跨海大桥沿线企业码头靠泊的所有船舶全面撤离。
(四)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阶段
1.市经信局及时下发分别启动II级、I级应急响应通知。强化信息日报,掌握核实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动态。督促企业全面停产,加强值班,组织巡查,排除隐患;落实应急抢险准备,随时开展自救。
2.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应急救助拖轮开展抢险工作。
3.各县(区)政府、相关单位加强监控巡查,督促所属船企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措施,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及时处置。
4.船企全面停止生产作业,撤离与防台工作无关人员;企业防台风领导小组全体到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密切关注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动态;落实抢险准备,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排除隐患,离开本企业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须落实专人 24 小时监管;如遇险情及时开展自救,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和求救。
(五)抢险救灾阶段
1.先期处置。
当无动力修造船舶险情发生后,县(区)防指和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查明险情,及时、主动通知附近船舶做好避险,紧急研究对策措施,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相关险情及时向市防指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尽可能避免灾情扩大。
2.组织抢险。
海上防台应急综合专项组会同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研究分析相关险情,并结合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家组建议,提出处置意见,协助做好出险无动力修造船舶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海上应急抢险工作。视需请求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和驻舟部队等力量支援。
3.后期处置。
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县(区)政府、相关单位立即开展险情调查工作,并将险情调查处理情况报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专项组和市防指。
(六)应急结束
市防指发布防台风终止应急响应,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
五、应急保障
(一)抢险队伍保障
市级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抢险队伍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建无动力修造船舶抢险队伍。各船企要成立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抢险队伍。
(二)物资与装备保障
抢险救灾期间,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调度大功率救助拖轮和空中救援等重大抢险装备。各船舶修造企业要落实好防台物资和抢险装备,自备应急拖轮和应急备用缆绳应在码头就近配置,离开本企业防台的无动力修造船舶要自备防台物资。
(三)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按《舟山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执行。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的海上通信方式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
六、附则
(一)应急演练
县(区)防指和相关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区域、不同台风等级的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船企应在每年台汛前至少组织一次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舟政办发〔2019〕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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