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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11- 15 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

为积极打造“舟山绿色修船基地”,巩固和深化绿色修船企业创建工作,推进船舶修理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规上修船企业中实施绿色修船企业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管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同时鼓励规模以下船舶修理企业参与。

二、动态管理方法

由绿色修船企业审核专家组参照《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修订版)》,对申报创建绿色修船企业的单位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30%的抽查比例,对历年通过认定的绿色修船企业相关重要指标进行复核。相关结果将与企业政策支持、企业综合评价等相挂钩。

三、动态管理程序

(一)创建绿色修船企业评价

1.企业自评。11月11日前,全市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认真对照《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修订版)》进行整改,完成自我评估。

2.企业申报。11月18日前,全市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填写“绿色船舶修理企业申请报告”书后,报各县(区)经信局。

3.县区初审。11月25日前,各县(区)经信局会同县(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各县(区)经信局集中上报市经信局装备处。

4.专家审核。12月2日前,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完成书面审核,确定初步入围企业名单。12月16日前,专家组对初步入围的企业完成现场实地审核。

5.综合评估。12月21日前,专家组根据书面和实地审核情况对企业完成综合评估,向市经信局提出符合条件的“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建议名单。

6.初定公示。12月23日前,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组提出的“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建议名单进行联合研究审核,初定入选企业名单后予以公示。

7.审定公布。12月30日前,根据公示结果,由管理部门确定和公布第五批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名单。

(二)绿色修船企业复核评价

1.名单确认。11月25日前,抽样确定2022年绿色修船企业复核名单,并通知各县(区)经信局,名单中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复核材料准备,现场复核时提供。

2.专家复核。12月16日前,专家组对名单内的企业完成现场实地复核。

3.综合评估。12月21日前,专家组根据实地复核情况对企业完成综合评估,向市经信局提出绿色修船企业复核结果及整改建议。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整改的船企,经管理部门研究,取消或降低其原认定资格。

4.复核公布。12月30日前,公布绿色修船企业复核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辖区内船舶修理企业开展绿色修船企业的创建和巩固工作,配合专家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

(二)要坚持认定标准。有关企业要认真对照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根据评分标准如实、详细准备和填报申请材料;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予以退回;专家组要坚持技术标准,严格把关,确保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要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申报企业要根据认定工作程序,把握工作节奏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要求内容完整、详实,如出现申报材料缺失严重、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取消申报资格。复核企业要根据要求在专家现场复核时同步提供复核材料。

(四)要强化结果运用。对未通过绿色修船企业认定的原规上企业,将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能源部门的重点监察对象,并对其综合评价等级下降一档,限制相关政策支持。对于2021年新上规修船企业,若今年未列入绿色修船企业名单的,明年也将加大监察,并对其综合评价等级下降一档。对于复核未通过而取消认定资格的船企,若明年未被重新认定,后年将对其综合评价等级下降一档。

联系人:刘伊,联系电话:2285351、13735018867,电子邮箱:13735018867@139.com

附件:1.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修订版)

2.绿色船舶修理企业申请报告

(附件在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3日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20221111104400422].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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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2-11-15 15:33:06

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

为积极打造“舟山绿色修船基地”,巩固和深化绿色修船企业创建工作,推进船舶修理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规上修船企业中实施绿色修船企业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管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同时鼓励规模以下船舶修理企业参与。

二、动态管理方法

由绿色修船企业审核专家组参照《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修订版)》,对申报创建绿色修船企业的单位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30%的抽查比例,对历年通过认定的绿色修船企业相关重要指标进行复核。相关结果将与企业政策支持、企业综合评价等相挂钩。

三、动态管理程序

(一)创建绿色修船企业评价

1.企业自评。11月11日前,全市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认真对照《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修订版)》进行整改,完成自我评估。

2.企业申报。11月18日前,全市规模以上船舶修理企业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填写“绿色船舶修理企业申请报告”书后,报各县(区)经信局。

3.县区初审。11月25日前,各县(区)经信局会同县(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各县(区)经信局集中上报市经信局装备处。

4.专家审核。12月2日前,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完成书面审核,确定初步入围企业名单。12月16日前,专家组对初步入围的企业完成现场实地审核。

5.综合评估。12月21日前,专家组根据书面和实地审核情况对企业完成综合评估,向市经信局提出符合条件的“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建议名单。

6.初定公示。12月23日前,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组提出的“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建议名单进行联合研究审核,初定入选企业名单后予以公示。

7.审定公布。12月30日前,根据公示结果,由管理部门确定和公布第五批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和“绿色修船示范企业”名单。

(二)绿色修船企业复核评价

1.名单确认。11月25日前,抽样确定2022年绿色修船企业复核名单,并通知各县(区)经信局,名单中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复核材料准备,现场复核时提供。

2.专家复核。12月16日前,专家组对名单内的企业完成现场实地复核。

3.综合评估。12月21日前,专家组根据实地复核情况对企业完成综合评估,向市经信局提出绿色修船企业复核结果及整改建议。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整改的船企,经管理部门研究,取消或降低其原认定资格。

4.复核公布。12月30日前,公布绿色修船企业复核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辖区内船舶修理企业开展绿色修船企业的创建和巩固工作,配合专家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

(二)要坚持认定标准。有关企业要认真对照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根据评分标准如实、详细准备和填报申请材料;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予以退回;专家组要坚持技术标准,严格把关,确保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要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申报企业要根据认定工作程序,把握工作节奏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要求内容完整、详实,如出现申报材料缺失严重、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取消申报资格。复核企业要根据要求在专家现场复核时同步提供复核材料。

(四)要强化结果运用。对未通过绿色修船企业认定的原规上企业,将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能源部门的重点监察对象,并对其综合评价等级下降一档,限制相关政策支持。对于2021年新上规修船企业,若今年未列入绿色修船企业名单的,明年也将加大监察,并对其综合评价等级下降一档。对于复核未通过而取消认定资格的船企,若明年未被重新认定,后年将对其综合评价等级下降一档。

联系人:刘伊,联系电话:2285351、13735018867,电子邮箱:13735018867@139.com

附件:1.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修订版)

2.绿色船舶修理企业申请报告

(附件在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3日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20221111104400422].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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