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试行)》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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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舟山市推进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舟政办发〔2018〕93号)精神,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于去年联合印发了《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并首次在规上修船企业中组织开展了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评选工作,为促进修船企业绿色、节能、安全、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深入推动我市修船业的绿色发展,有效保障“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我局将对现行《规范条件》进行修订。请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结合去年认定工作进一步细化《规范条件》相关内容。请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强化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深入宣传和发动,会同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范条件》,切实增强今明两年“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同时为提高区域“绿色修船企业”认定率打牢基础。 相关修订意见请于2019年3月22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刘伊;联系电话(传真):2281657;邮箱:13735018867@139.com。 附件:1.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试行) 2.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评审标准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日
附件1 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全面推行绿色修船,引导船舶修理企业规范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舟山市推进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基本条件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修理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生产场所用地具有长期的土地和岸线合法使用权,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场地全面硬化,现场环境整洁有序。 (四)具备与所修船舶相适应的船坞(排)、舾装码头、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起重、机加工设备及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设施;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除锈、喷涂设备和满足船舶修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 二、质量管理要求 (五)应按ISO 9000系列标准或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应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建立完善的符合现代化修船流程的质量管控制度。 (六)应建立专业化的生产管理、技术、检验人员队伍: 1.企业管理层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或具有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2.企业在船体、船机、船电专业中应配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或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工人,配备二级及以上焊工证书的人数不少于6名,配备船机、船电技师或高级工不少于3名。 4.应配备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检验和检测人员。 三、资源综合利用要求 (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在审核有效期内。 (八)建立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降耗措施。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吨标煤/万元。 (九)前一年企业综合效益评价等级达到C级以上,其中亩均税收须高于4万元以上。绿色示范企业达到B级以上。 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要求 (十)企业应按AQ/T 7008《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达到三级标准以上。绿色示范企业应达到二级标准以上,近两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通过《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细则》的考评。绿色示范企业应按OHSAS18000系列标准或GB/T 28000系列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五、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建立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达到《舟山市船舶修理行业环保整治提升技术规范(试行)》(舟环发〔2018〕20号)规定要求。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配备一名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不少于1人的企业环境监督员,保障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和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十三)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及上一年内无有效信访、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绿色示范企业应按ISO14000系列标准或GB/T 24000系列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六、企业规范条件的管理 (十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舟山市内具有钢质船舶修理业务、且年修理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分别授予“绿色修船企业”、“绿色修船示范企业”称号。 (十五)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市经信局负责对全市船舶修理企业规范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局、功能区经发局负责本区域企业申请的初审工作。 2.申请企业须编制《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各县(区)经信局、功能区经发局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报送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依据规范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绿色修船企业要求评审总分达到800分以上,且“环境保护要求”项目达到280分以上;绿色示范修船企业要求评审总分达到900分以上,且“环境保护要求”项目达到315分以上。评审要求细则详见附件《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评审标准》。 4.市经信局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授予“绿色示范修船企业”或“绿色修船企业”称号。 (十六)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绿色修船企业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十七)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各县(区)、功能区应综合运用经济、市场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条件,促进企业整合提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十八)绿色修船企业将作为我市《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船舶工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以及各县(区)、功能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绿色修船示范企业优先予以相关政策支持。对未列入绿色修船企业名单的企业,纳入环保、安监和能源部门重点监察对象,三年内未达到规范条件的修船企业,企业综合评价等级下降一档,取消相关政策支持。 七、附则 (十九)本规范条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及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十)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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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经信局
发布日期:2019-03-01 14:43:22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舟山市推进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舟政办发〔2018〕93号)精神,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于去年联合印发了《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并首次在规上修船企业中组织开展了舟山市绿色修船企业评选工作,为促进修船企业绿色、节能、安全、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深入推动我市修船业的绿色发展,有效保障“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我局将对现行《规范条件》进行修订。请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结合去年认定工作进一步细化《规范条件》相关内容。请各县(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强化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深入宣传和发动,会同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范条件》,切实增强今明两年“绿色修船企业”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同时为提高区域“绿色修船企业”认定率打牢基础。
相关修订意见请于2019年3月22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刘伊;联系电话(传真):2281657;邮箱:13735018867@139.com。
附件:1.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试行)
2.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评审标准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日
附件1
舟山市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全面推行绿色修船,引导船舶修理企业规范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船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舟山市推进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基本条件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修理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生产场所用地具有长期的土地和岸线合法使用权,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场地全面硬化,现场环境整洁有序。
(四)具备与所修船舶相适应的船坞(排)、舾装码头、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起重、机加工设备及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设施;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除锈、喷涂设备和满足船舶修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
二、质量管理要求
(五)应按ISO 9000系列标准或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应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建立完善的符合现代化修船流程的质量管控制度。
(六)应建立专业化的生产管理、技术、检验人员队伍:
1.企业管理层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或具有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2.企业在船体、船机、船电专业中应配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或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工人,配备二级及以上焊工证书的人数不少于6名,配备船机、船电技师或高级工不少于3名。
4.应配备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检验和检测人员。
三、资源综合利用要求
(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在审核有效期内。
(八)建立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降耗措施。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吨标煤/万元。
(九)前一年企业综合效益评价等级达到C级以上,其中亩均税收须高于4万元以上。绿色示范企业达到B级以上。
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要求
(十)企业应按AQ/T 7008《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达到三级标准以上。绿色示范企业应达到二级标准以上,近两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通过《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细则》的考评。绿色示范企业应按OHSAS18000系列标准或GB/T 28000系列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五、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建立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达到《舟山市船舶修理行业环保整治提升技术规范(试行)》(舟环发〔2018〕20号)规定要求。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配备一名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不少于1人的企业环境监督员,保障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和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十三)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及上一年内无有效信访、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绿色示范企业应按ISO14000系列标准或GB/T 24000系列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六、企业规范条件的管理
(十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舟山市内具有钢质船舶修理业务、且年修理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分别授予“绿色修船企业”、“绿色修船示范企业”称号。
(十五)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市经信局负责对全市船舶修理企业规范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局、功能区经发局负责本区域企业申请的初审工作。
2.申请企业须编制《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各县(区)经信局、功能区经发局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报送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依据规范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绿色修船企业要求评审总分达到800分以上,且“环境保护要求”项目达到280分以上;绿色示范修船企业要求评审总分达到900分以上,且“环境保护要求”项目达到315分以上。评审要求细则详见附件《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评审标准》。
4.市经信局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授予“绿色示范修船企业”或“绿色修船企业”称号。
(十六)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绿色修船企业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十七)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各县(区)、功能区应综合运用经济、市场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条件,促进企业整合提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十八)绿色修船企业将作为我市《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船舶工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以及各县(区)、功能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绿色修船示范企业优先予以相关政策支持。对未列入绿色修船企业名单的企业,纳入环保、安监和能源部门重点监察对象,三年内未达到规范条件的修船企业,企业综合评价等级下降一档,取消相关政策支持。
七、附则
(十九)本规范条件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及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十)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条件评审标准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及方式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生产基本条件(250分) | 1、核查企业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 必达标项 | 前三项必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符合要求的共计得60分。 | |
2、核查企业生产用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没有取得土地合法权证,评价为不合格。 | ||||
3、核查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 ||||
4、核查企业完税证明;核查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 40 | 有偷税漏税行为被查处的扣20分,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扣20分。 | ||
5、核查船坞(排)供电、供排水、供气及船坞门、上排设备等基本设施状况;船坞(排)承载面硬化符合耐压强度要求;核查坞墩情况(应使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整件坞墩,坞墩与船体接触面不少于300╳300mm,不允许使用散件坞墩);浮船坞有船检部门核发的证书。 | 40 | 船坞(排)供电、供排水、供气及船坞门上排设备设施等基本设施技术状况差每项扣3分;船坞(排)承载面硬化不符合耐压强度要求扣10分;使用散件坞墩扣5分,坞墩与船体接触面达不到要求扣5分;浮船坞没有船检部门核发的证书扣10分。 | ||
6、检查舾装码头交通、供电、供水和供气状况,系泊设施处于安全状态,符合系泊试验要求。 | 20 | 码头交通、供电、供水和供气技术状况差每项扣3分;系泊设施不符合防台风能力扣10分。 | ||
7、核查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 | 15 | 特种设备没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每台扣5分。 | ||
8、核查船体、机加工设备、除锈设备、喷涂设备、计量检测设备技术状况及数量。 | 55 | 使用淘汰落后设备、技术状况差仍使用,每台扣2—5分。 | ||
9、检查生产现场、车间和仓库的地面硬化、通风、照明、起重、整洁度及标识状况。 | 20 | 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到5分。 | ||
质量管理 (100分) | 1、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 20 | 没有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扣10分,没有建立管理体系的扣20分。 | |
2、检查企业修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质量文件管理制度、外包(外协)管理制度等。 | 20 | 没有建立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扣10分;没有建立各项分项制度每项扣8分;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 | ||
3、核查最低配置企业技术、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数量及资历情况。 | 20 | 没有达到工程师及以上相对应的技术职称每一个岗位扣10分,从事工作时间不足扣5分。 | ||
4、检查最低配置企业船体、船机、船电专业人员数量及资历情况。 | 20 | 没有达到最低技术职称的每个岗位缺1人扣8分。 | ||
5、核查最低配置企业检验人员数量及资历情况。 | 10 | 没有达到最低技术职称的每个岗位缺1人扣8分。 | ||
6、核查最低配置企业主要技术工人数量及资历情况。 | 10 | 没有达到最低技术职称的每个岗位缺1人扣8分。 | ||
资源综合利用(150分) | 1、核查企业变压器、空压机、电动机、泵、风机等主要高能耗生产设备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 30 | 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扣20分,不在审核有效期内的扣10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高能耗生产设备每台扣5分。 | |
2、检查能源节约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核查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情况。 | 50 |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低于或等于0.4吨标煤/万元不扣分,高于0.4部分每增加0.01扣1分,负数此项不得分。 | ||
3、核查前一年企业综合效益评价等级情况,其中亩均税收须高于4万元以上。 | 50 | 前一年企业综合效益评价等级市级C等级不扣分,D级扣50分,亩均税收高于4万元不扣分,每减少2000元扣5分;少于1万元评价为不合格。 | ||
4、核查资源利用制度。现场核查各种可利用废弃物分类收集情况,标识清晰。 | 20 | 企业未对可利用废物没有在有效利用扣10分;未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可利用废物扣5分;抽查员工对不可利用废物、危险废物和可利用废物不能有效识别,视情扣5-10分。 | ||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150分) | 1、核查企业当年有无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必达标项 | 当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评价为不合格。 | |
2、核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应达到市三级标准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 100 | 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扣25分,未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扣25分。没有达到市级安全生产三级标准的,扣50分。 | ||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核查通过《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细则》的考评情况。 | 50 | 未通过《舟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细则》的考评,不得分。 | ||
环境保护(350分) | 1、核查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有信访并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事件。 | 必达标项 | 前五项必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符合要求的共计60分。 | |
2、核查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有较大及以上主观环境事故,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主观环境事故。 | ||||
3、核查企业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 | ||||
4、核查企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情况。 | ||||
5、核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 ||||
6、核查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违法事件情况。 | 40 | 发生一起违法事件扣20分。 | ||
7、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情况。 | 30 | 未使用清洁高效喷涂工艺和装备扣30分;初步使用清洁高效喷涂工艺和装备扣20分;基本使用清洁高效喷涂工艺和装备扣10分。 | ||
50 | 未使用清洁高效除锈、抑尘除尘工艺和设备扣50分;初步使用清洁高效除锈、抑尘除尘工艺和设备扣30分;基本使用清洁高效除锈、抑尘除尘工艺和设备扣10分。 | |||
8、检查企业水污染防治情况。 | 60 | 全厂未实施“雨污分流”或没有容纳单次最大初期雨水量的收集池扣20分;未配备船舶尾轴接油盘扣10分;船舶出入口直连海域位置没有围油栏扣10分;企业污水经处理后未达标扣20分。 | ||
9、检查企业固体废物防治情况。 | 50 | 未设置危险废物堆场或未对危险废物落实规范处置去向的此项不得分。未设置一般工业固废堆场扣15分,一般工业固废堆场不规范扣10分,未对一般工业固废落实规范处置去向扣10分;危险废物堆场不规范扣20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一年扣5分。 | ||
10、检查企业噪声防治情况。 | 20 | 未采取降噪、隔振措施扣10分;生产作业对附近敏感点造成声环境影响扣10分。 | ||
11、检查企业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应急物资等情况。 | 20 | 企业没有专门的应急队伍扣10分;企业应急物资、个人防护器材等配置不齐全扣5分;企业未按要求建造事故应急池及雨排口闸阀扣5分。 | ||
12、检查企业日常环保管理情况。 | 20 | 未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境管理工作扣10分;企业没有环保设施处理、转运等台账扣5分;企业没有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没有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扣5分。 | ||
总计 | 1000 |